關於「真不平(高醫教授)」於2018-02-04投書於民報之文章--<當遴選成為欽定時,革命就是義務>乙文,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茲回應如下。
一、遴選私立學校校長的職權是學校法人(即董事會)
依我國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因為高雄醫學大學係為私立大學,大學校長的遴選均很清楚地被在大學法第9條第3項及私立學校法第41條、規範為董事會的職權,著無庸議,敬提供二法之條文如下,敬請讀者參酌。
二、教育部在民國97年即行文全國各私立學校(台高(二)字第0970035056號函),有關於校長遴選的辦法不需要再送至教育部備查。
三、關於校長遴選辦法的制訂程序部份,各位讀者可以由下列網址看到,台北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校長遴選辦法是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並未經校務會議,敬請讀者明察。
四、關於對董事資格的建議,本會所選出來的董事係均教育部核定,一切合法。
五、第八任校長遴選委員係經由本會董事於董事會議各自推薦1-2人後,由出席董事所票選出來,一切依法辦理。
六、高雄醫學大學第八任校長的產生,先有國內外六位優秀教授參與,經遴選委員會票選出2位候選人,續經董事會議董事們投票圈出,殊不知「真不平」教授何來欽定之說?若真不平教授有任何具體事證可茲證明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有任何一位董事有事前欽定某人為下一屆校長之事證,歡迎公佈給讀者。
大學法
第 9 條 (…………………………………)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私立學校法
第 41 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